大连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借款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港澳台同胞、享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及外国人;
(二)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时间均符合规定期限;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五)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七)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公积金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中心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借款人予以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