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办理条件的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一个土地使用证上能办多个房产证吗
一个土地使用证上并不能办理多个房产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债务纠纷的房子能买吗?
债务纠纷的房子能买,但是可能会有风险。当事人考虑是否购买需要了解清楚房产以及债务的偿还情况,决定购买的,需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房屋的登记手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