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宝鸡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入校时未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的。
(二)所需材料
1.学校集中办理的,需学校出具招生计划文件、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花名册和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省外学生提供,省内学生不提供)。
2.学生自行申请办理的,需学校出具的入户介绍信、本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户口迁移证》(省外学生提供,省内学生不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学生也可自愿申请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三)办理地点及时限
1.学校集中办理的,公安机关提供上门服务。
2.学生自行申请办理的,持所需材料到学校集体户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经审核通过后,省内迁入的,实行网上“一站式”办理并打印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
省外迁入的,2个工作日内核发《准予迁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