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拟申请出具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重复(虚假)户口等原因被注销户口证明的,持相关材料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
办理材料
1.申请为本人出具证明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为他人出具证明的(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除外),应持本人和被证明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被证明人(未成年人持父母或监护人)的委托书。
3.申请为死亡人员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申请注销户口说明材料。
办理方式
持申报材料到曾经同户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在办理过程中,需要核验材料原件的,请将材料原件邮寄或送达到办理单位。)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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