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信息证明
受理条件:1.申请人是本省户籍人口。2.申请人需要证明的对象是其本人。3.申请人需要证明的事项超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可以证明的范围。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
业务流程:1.申请人到受理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民警核验身份信息,打印《户籍信息证明》,加盖受理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3.申请人领取证明。
二、出生登记
受理条件:1.申请人属于本省家庭户。2.申请人是新生儿的父亲或母亲。3.新生儿父母的民族相同。4.新生儿未满1周岁。5.新生儿是婚内生育。6.新生儿在境内出生。7.新生儿与户主存在血缘关系。
所需材料: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的户口页、身份证和结婚证。
业务流程:1.申请人到受理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民警核验登记户口申请材料。3.办理登记手续,打印对应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户口页,加盖受理地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名章。4.上传业务材料信息到人口系统。5.申请人在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字后领取户口页。6.将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业务材料存档。
业务协作:受理地派出所办理的出生登记信息同步推送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根据提醒内容打印对应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后存档。
相关事项:1.新生儿父母可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换领户口页,户籍地派出所收缴原户口页后重新打印,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内做好记载。2.收养登记不在本业务范围。
三、死亡注销
受理条件:1.被注销人员是本省户籍人口。2.注销原因为疾病自然死亡。3.申请人与被注销人员是直系亲属关系。
所需材料:被注销人员的死亡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页,申请人身份证。
业务流程:1.申请人到受理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民警核验注销户口申请材料。3.办理注销手续,上传业务材料信息到人口系统。4.在被注销人员户口页上加盖注销印章,交还申请人。5.收缴被注销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并将业务材料存档。
业务协作:受理地派出所办理的注销业务信息同步推送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地派出所根据提醒内容,从户籍档案中撤出被注销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注明“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加盖注销印章后存档。
四、身份证首次申领
受理条件:1.申办人是本省户籍人口。2.申领原因为首次申领。
所需材料:申办人户口页。
业务流程:1.申办人到受理地派出所提出申请,16周岁以下人员需由监护人陪同。2.民警核验身份信息。3.采集人像信息和指纹信息,办理申领手续。4.打印《居民身份证登记申领表》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申办人(或监护人)签字后加盖派出所印章,《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交申办人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