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8年8月30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批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并取得养犬许可;
(二)不得放任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五)不得携带危险犬只进入严格管理区;
(六)不得携带犬只进入本条例规定的禁入单位和场所;
(七)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八)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转让、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