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下同);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含)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处于临时羁押、取保候审、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情形的人员;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抚、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
(三)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戒毒期3个月以上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人员;
(五)军队服义务兵役的人员、军校士兵学员;
(六)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七)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