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办理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让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免予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原件;
3、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件和机动车号牌(需要更换号牌的);
4、 交验机动车;
5、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 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已联网核查,取消纸质 凭证)
7、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需出示委托书(纸质委托和12123APP电子委托均可)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转让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