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记录能查几年的?
根据《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
因私查询出入境记录
第七条 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
第四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公安边防总队、边防检查站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以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公安机关经授权的民警因工作需要可以在公安信息网数字证书授权范围内按照规定查询、使用出入境记录。
第五条 因公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出具公函。公函需载明查询的事由、被查询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的起止日期等,并承诺查询结果仅用于公函载明的事由。
第六条 受理民警应当查验并复印留存经办人的工作证件,对公函的内容进行审查、登记,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告知有关单位不予查询。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民警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相应的出入境记录,制作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一式两份,式样见附件一),经单位主管领导或者值班领导审批后,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