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省常住户口人员,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在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附:
(1)毕业证书;
(2)资格证书;
(3)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4)结婚证;
(5)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签订未婚承诺书;
(6)落户于稳定住所的须提供单位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书、分配或租用房屋证明;落户于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2. 具有本省常住户口人员,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的引进人员、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在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附:
(1)毕业证书;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聘书;
(3)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4)结婚证;
(5)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签订未婚承诺书;
(6)落户于稳定住所的须提供单位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书、分配或租用房屋证明,落户于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3. 具有本省常住户口人员,取得中级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附:
(1)毕业证书;
(2)资格证书;
(3)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4)结婚证;
(5)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签订未婚承诺书;
(6)落户于稳定住所的须提供单位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书、分配或租用房屋证明;落户于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4. 具有本省常住户口人员,经市人社部门发布,我市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申请落户。其中,被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正式招录或聘用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附:
(1)毕业证书;
(2)有稳定住所的,需提交住房证书及租赁协议;
(3)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4)结婚证;
(5)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签订未婚承诺书;
(6)落户于稳定住所的须提供单位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书、分配或租用房屋证明;落户于直系亲属户内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5、凡在我市就(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可以将本人户口直接迁入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年龄要求:具有本科以下学历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不受年龄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
所需材料:填写《户口迁入西宁市区审核表》,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申领准迁证;落户于稳定住所的须提供单位住宅性质的房屋产权证书、分配或租用房屋证明。附:
(1)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簿;
(2)结婚证;
(3)随迁子女己成年,须签订未婚承诺书;
(4)配偶及子女户口簿,户籍登记为非父(母)子(女)关系的须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6、 研究生、大学生招生落户。
所需材料:出具学校加盖公章的招生花名册、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