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后的居民热用户、非居民热用户面积热价标准和计量热价标准
(一)面积热价标准
居民楼房供热价格上调3.5元,由25.5元/平方米调整到29.00元/平方米(其中:居民热用户实际缴费27.00元/平方米,政府补贴2.00元/平方米);
居民平房供热价格上调3.5元,由27.5元/平方米调整到31.00元/平方米(其中:居民热用户实际缴费29.00元/平方米,政府补贴2.00元/平方米);
非居民楼房供热价格上调4.00元,由31.00元/平方米调整到35.00元/平方米,
非居民平房供热价格上调4.00元,由33.00元/平方米调整到37.00元/平方米。
(二)计量热价标准
居民基本热价由7.20元/平方米调整为8.10元/平方米,非居民基本热价由9.30元/平方米调整为10.50元/平方米;
居民热用户计量热价由0.183元/千瓦时调整为0.208元/千瓦时(含热表维护和更换费用),
非居民计量热价由0.231元/千瓦时调整为0.262元/千瓦时(含热表维护和更换费用)。
面积热价和计量热价的基本热价均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