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博士后资金资助
政策内容:
(一)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土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建站资助,分站、基地批准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级财政再给予20万元资助。
(二)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完成后,由同级财政给予科研资助5万元。
(三)建立博士后站(基地)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最低保障制度,每名博士后每年不低于15万元。其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央或省直驻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市直属博士后工作站(基地)由市级财政每年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其他部分由设站单位统筹解决:各区市博士后站(基地)由市级财政和同级财政每年各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其他部分由设站单位统筹解决。发放时间以博士后人员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
(四)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烟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留烟奖励。
(五)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由同级财政给予合作导师2万元科研资助,出站留烟创业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给予合作导师5万元奖励。
(六)对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由同级财政再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七)在国家和省、市评估考核中确定为优秀博士后站(基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申报时间: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各进行一次。
申报流程:申请资助的设站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及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不同资助类型审批程序集中受理审核,下达资助资金。
经办材料:烟台市博士后资助申请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或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进站介绍信;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项目计划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年度)考核表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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