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落户相关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社区公共户?
常住户口是指独立落户的个人,公共户口是指无单独落户条件的个人挂靠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公共户口管辖部门。在武汉合法租住房屋的,可以在单位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公共户落户。此次迁户政策的调整已不支持在亲朋好友家搭户。
二、哪些高校毕业生可在武汉落户?
1.国家、省、市评定的人才落户
(1)被评定为“湖北省“百人计划”、武汉城市“城市合伙人”“黄鹤英才计划”等人才项目(含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端人才聚集工程”)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2.在汉就业创业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
(1)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学历(或者学位)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含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
(2)在本市就业创业(含合伙人、个体工商户);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3.毕业3年内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不满3年的毕业生;
(2)在汉就业创业;
(3)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4.毕业超过3年在汉就业创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已满3年,本科学历(含教育部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不满35周岁、专科学历年龄不满30周岁的毕业生;
(2)在本市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半年以上;
(3)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
(4)在新城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就业创业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5.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1)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
(2)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按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
(3)外地生源毕业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6.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省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汉就业创业;
(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
(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三、落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满足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才可以申请在武汉落户。
注:
1、在自有产权住房落户的,需提供住房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合法租赁房屋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在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落户的由窗口民警网上核定地址;
4、如果有随迁人员的,提供符合投靠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户口政策的认定范围是什么?
1.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在农村范围内因继承、受赠等能够证明合法拥有该房屋使用权且经常居住的房屋。
2.自有房屋和自有产权房屋的范围
自有房屋,是指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住房,含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
自有产权房屋,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取得合法所有权证的住房。所有权证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证。
3.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大学的范围
全日制大学,是指普通高等院校。非全日制大学,是指电大、函授、网络、自修、成教等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院校。
4.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范围
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是指申办之日前由单位不间断缴纳(含补缴)。在汉连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含中央、省直在汉单位向省人社部门缴纳社保,其就业人员社保须由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