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对象为我市公办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在编在岗教师和备案制教师,以及各市(区)教育局确定的民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至2023年底距上次定期注册合格满5年;
2.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3.上一次注册结论为“暂缓注册”,现已达到注册合格条件。
上述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此前曾参加过注册,由于任教学校或岗位调整,现不属于注册范围的,不再进行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