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2、《宁夏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
公民申请婚姻状况变更登记的,除提交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①在国内结婚或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②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加盖自治区外办翻译部门公章的国外《结婚证》或《离婚证》翻译件;
③在港澳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④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二、受理条件
公民应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三、收费情况
不收费
四、所需材料
1、在香港结婚或离婚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认证
2、在台湾结婚或离婚的,提供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的公证书
3、在国内结婚或离婚的,提供民政、法院等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4、在国外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的翻译件及驻外使馆的认证
5、在澳门结婚或离婚的,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五、办事流程
图源于宁警通
六、办理地点
各区县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