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住房年度复核
(一)复核对象。
对已实物配租的公(廉)租住房及已领取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和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轮候对象实行年度复核。
(二)复核条件。
1.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967.2元(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209元)。
2.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公、廉租住房配租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经济适用住房轮候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的家庭。
(三)复核时间。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和轮候对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街道办事处(乡镇)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和婚姻状况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的,按不再符合公(廉)租住房配租条件处理或退出轮候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