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考试最新政策

地方特产2022-05-18 07:19:39佚名

西安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考试最新政策

  西安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考试最新政策(此培训是由中科院心理研究所举办)

  更新时间:2021.3.5

  2017年9月人社部取消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后,社会各界学习心理学和心理咨询技能的热情不减,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化、专业规范的培训项目,承担起继续普及心理学知识、培养心理服务人才且有助于衔接人才职业发展和专业水平评价的任务。

  在中国心理咨询师协会筹委会继续教育组的倡导下,在人社部国家心理咨询师专家组专家的支持下,中科院心理所继续教育学院于2017年底组织开发了本项目的课程标准与考核技术规范,作为心理咨询师国家认证取消、行业认证尚未规范开启之前,通过非学历教育普及心理学知识和培养心理服务入门人才的一种过渡性安排。

  一、本项目的目标群体

  本项目兼顾两个目标群体:一是大众中的心理学爱好者,希望学习并应用心理学知识提高工作生活质量,本项目对他们是一种普及性的教育;二是准专业群体,有志于在心理咨询领域专业成长的拟从业者,该项目对他们是一种专业入门或启蒙教育。

  二、本项目的运作方式

  心理所继教学院成立了项目组负责该项目具体运营。项目组制定培训课程标准、考核技术规范以及培训质量监控方案。项目组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一批培训对接机构,负责本项目方案的落地实施,并要求对接机构的招生、培训和服务工作须规范并可核查。对接机构按统一方案,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课程后,组织学员参加心理所继教学院安排的统一综合考试;心理所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本项目心理所继教学院整体上准公益运营,培训对接机构公益、准公益或商业运营。

  三、本项目的宣传推广

  中科院心理所继教学院官网和中国心理咨询师协会筹委会官网上均公布有项目文件和对接机构名单,以备社会核查监督。对接培训机构负责具体的市场宣传推广,其招生文案参照项目文件的指引、结合机构的特色自主确定。

  心理所项目组要求对接机构的招生文案要准确描述本项目的初衷和定位、以及证书的性质,不得任意夸大和误导学员;并要求对接机构的招生培训和后期服务工作要合法合规,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对接机构须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四、项目启动以来暴露的问题

  2018年2月本项目试点启动以来,业界反应热烈,截至三月底,全国已经有300多家心理学培训机构申请项目对接。继教学院分三批审查通过了99家培训机构的对接资格,名单已在继教学院网站上公布。

  大部分对接机构已经开始良好有序的运营和培训教学,但由于社会需求巨大,我们项目组准备和对应经验不足,相应的规范不够完善,与部分培训机构管理者在招生宣传口径上沟通和监管有所不足,在项目试点推广的初期出现了一些乱象。目前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

  1. 个别对接机构有意误导,让学员以为该项目是心理所自营培训;

  2. 个别对接机构不实宣传,声称国家认证取消后,心理咨询师认证由心理所负责,本培训项目是政府转移职能的安排;

  3. 个别对接机构夸大合格证书的效力,称本项目的证书是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是心理咨询执业的资格证明;

  4. 少量对接机构捆绑招生,把自己的一些培训项目和心理咨询基础培训项目捆绑,误导学员这些项目全部是心理所继教学院的产品;

  5. 部分对接机构发展招生合作单位但缺乏监管。有的对接机构发展了数十家市场机构合作招生,但其中一些合作机构却用自己的名义招生宣传,并且由于沟通和监管不足产生了更多的误导或不实宣传,由于网络传播迅速,导致市场上鱼目混珠,真假难辨。

  此外,还有一些非对接机构借机假冒心理所项目对接机构开展招生培训,在市场上浑水摸鱼,其宣传更是五花八门,令人防不胜防。

  五、继教学院的声明

  针对前述问题,继教学院郑重声明:

  1. 本项目是一个心理学知识普及性和心理咨询技能入门性培训产品,重在学习知识和专业技能基础。学员通过综合考试后所获得的"心理咨询基础培训合格证书",只是作为学员参加心理咨询基础培训经历的有效证明,以及从事社会心理服务的资格参考。

  2. 本项目的培训运营主体是对接机构,对接机构引进心理所继教学院标准的培训方案,参照执行,自主实施。学员和培训机构具有商业和法律关系,在培训过程中和心理所继教学院不直接发生联系,也无法律关系。

  3. 继教学院对接给机构的只有"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方案本身和对应的综合考试,对接机构的捆绑产品与心理所继教学院无关。

  4. 继教学院不承认一切非对接机构的招生培训行为。

  5. 项目组将加强沟通与监管,进一步规范管理,对误导、夸大和不实宣传的对接机构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6. 对接机构违约宣传或非对接机构冒名违法宣传,给心理所继教学院造成声誉损害的,继教学院保留追究相关机构法律责任的权力。

  以上声明,请各机构和相关各方周知,恳请社会各界帮助监督。

  监督举报邮箱:13601001201@163.com

  监督举报电话:010-64850860

  中科院心理所继教学院"心理咨询师基础培训"项目组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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