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复核)流程
(一)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之后,应当就申报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初审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 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街办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采取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审核符合条件,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低保中心和房产服务中心。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三)县低保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对申报对象家庭的收入进行审核,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对象和街办,并说明理由,同时送县房产服务中心。
(四)县房产服务中心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对象的房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县房产服务中心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和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