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每日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值。生育津贴由参保单位申领和代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天数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158天。下列情形另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三)申领生育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2.本人的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终止妊娠证明;
4.参保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5.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