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届中国长春电影节“金鹿奖”影片征集启动
各电影制片机构:
第十八届中国长春电影节将于2023年8月28日至9月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本届电影节“金鹿奖”电影评奖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办,共设置十个奖项:最佳影片奖、评委会大奖、最佳导演奖、最佳男演员奖、最佳女演员奖、最佳编剧奖、最佳摄影奖、最佳音乐奖、最佳剪辑奖、最佳处女作奖。
第十八届中国长春电影节参赛参展影片征集工作已经全面开始。报名参赛影片范围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之间取得国家电影公映许可证或此期间公映的华语故事片。报名参展影片出品时间不超过5年(专题影展单元除外)。
诚邀各华语电影制片单位、制片人和发行商推选优秀影片参赛参展。
第十八届中国长春电影节参赛参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长春电影节是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的国家级电影节。为了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十八届中国长春电影节将于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至9月2日(星期六)在长春举行。
第二章 主办与承办
第三条 第十八届中国长春电影节由吉林省人民政府、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长春市人民政府承办。
第三章 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参赛、参展影片范围和条件:
1.华语电影制片单位、制片人和发行商,均可报名参加“金鹿奖”的评奖。
2.国内外制片单位、制片人和发行商,均可报名参加本届电影节的展映。
3.参赛影片应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日期均为北京时间)之间取得国家电影公映许可证或公映的华语故事片。
4.参展影片出品时间不超过五年(专题影展单元除外)。
5.参赛、参展影片放映时间不少于70分钟。
第四章 奖项与评选
第五条 “金鹿奖”评委会办公室将组织业内资深人士及专业人士成立初评小组,对报名参赛“金鹿奖”影片进行评选,确定参赛入围影片,评奖委员会对入围影片进行 “金鹿奖”奖项评选,最终评出各奖项提名者及获奖者。
“金鹿奖”评奖委员会由具有一定建树和权威的电影界知名人士、电影专家组成。设主席1人,评委6人,共计7人。评委不能与参赛影片的制作或商业运作有利害关系。评奖委员会负责对参赛入围“金鹿奖”影片进行终评。
对“金鹿奖”获奖者,电影节评委会将颁发奖金、奖杯及证书。
第六条 “金鹿奖”奖项设置
1.最佳影片奖一名;
2.评委会大奖一名;
3.最佳导演奖一名;
4.最佳男演员奖一名;
5.最佳女演员奖一名;
6.最佳编剧奖一名;
7.最佳摄影奖一名;
8.最佳音乐奖一名;
9.最佳剪辑奖一名;
10.最佳处女作奖一名。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凡欲报名参加“金鹿奖”评奖和展映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可采取信函、电话、网站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组委会办公室接到报名申请后,将通知报送方邮寄相关材料。参赛、参展影片,制片方或发行商应按影片报名表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名表、导演和主要演员艺术简历、影片内容简介、剧照、海报。(以上材料要求电子版,电子版海报要求竖版易拉宝尺寸规格)
(二)参赛、参展影片审片需提供DVD全片样片。参赛影片参与各单项奖角逐,需提供推荐片段时间码。影片宣传片花最多不超过四段,每段不超过三分钟。
第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撤回已经入选的影片。选送影片的制片方、发行商或相关组织有义务确保参赛参展影片的合法性。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保证入选影片只在电影节期间指定的影院放映。
第九条 凡参赛入围影片,电影节组委会在以办节为目的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宣传、推广)中,对该影片及影片有关音乐作品、海报等可行使法律规定的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将负责入选影片拷贝、DVD样片在电影节期间的安全,保证版权不受侵犯。电影节闭幕后,入选影片拷贝在规定时间内寄回。
第十条 凡获得参赛入围资格的影片,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将邀请该影片出品人、制作人(或导演)、主要演员出席电影节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寄往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的影片拷贝,包括选片使用的拷贝及DVD样片的运费、海关费、保险费由送片单位或拷贝出借人承担。
对于指定合作单位特别邀请的参展影片,电影节组委会承担如下费用:入选影片寄往电影节组委会办公室的影片拷贝运费、海关费、保险费;收到影片拷贝之日起至拷贝交还运输公司之日期间的影片保险费用和仓储费用;拷贝寄回的运费、保险费。
拷贝送抵影片公司指定国家或地区港口后的仓储费、海关费及其他费用由送片方自付。
第十二条 所有被邀请的参赛、参展影片拷贝按报名通知的指定地址和联系方式邮寄。
参赛、参展方必须提供拷贝寄回的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凡有关组织或个人申请报名参赛参展活动,即被视为承认并接受本章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长春电影节组委会所有。
中国长春电影节组织委员会
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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