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人社部门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2023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调整对象
河南行政区域内202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伤残一级:150元伤残二级:140元伤残三级:130元伤残四级:120元伤残五级:110元伤残六级:10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0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575元的50%、40%、30%核定,即3287.5元、2630元、1972.5元。(四)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5元/天/人的标准执行,不再区分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其他地区。
其他事事项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1-4级老工伤人员有关待遇的处理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12号)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四)各地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五)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标准依照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