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表彰入户政策(条件/材料/办理流程)
一、基本条件
1.在东莞市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不包含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2.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3.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需在参保缴费状态)。
注: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才有资格能申请!
二、表彰入户准入条件(符合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后,还需符合下面人才准入条件的其中一种)
(1)中华技能大奖;
(2)全国技术能手;
(3)广东省技术能手;
(4)东莞市技术能手;
(5)东莞市“首席技师”;
(6)“莞邑工匠”称号。
注:获得奖项应属5年内获得,且年龄未满50周岁的人员。
三、办理方式
人才准入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和管理。申请人应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分厅”选择“人才入户准入资格”进行办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1900)
四、资格申请所需资料
依据各类技能竞赛获奖人员作为准入条件申请的,应提供:获奖证书。
五、办理时间
申请人可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东莞分厅”申请人才入户准入资格。办理时间以工作日计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作日内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资料
六、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选择人才准入条件类型,并按照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应材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人才准入资格申请。
(二)资格审核。为减少人工干预,提高审核效率,具备条件“秒批”的应当实行“秒批”。不具备条件“秒批”的,由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可登陆系统查看审核结果。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审核时限。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在审核过程中对申请人填报的信息、材料等存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申请人开展调查,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申请人不配合审核部门调查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对该申请作不予审核通过处理。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情况特殊的,可延长复核时限。需要延长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入户办理。申请人的人才入户准入资格自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向申请人核发书面凭证,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将实时推送至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公安部门直接通过市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获取。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入户手续。
七、其他事项
(一)参加社会保险审核。东莞市人才入户所涉参加社会保险的,均需在参保缴费状态,暂停参保或终止参保的不予通过,具体以审核决定作出时间为准;对参加社会保险有年限要求的,均不包含补缴、转移或视同缴费年限部分。其中,准入人才第1至7类以在莞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来核定,第8类企业自评人才不指定参保险种。
中央驻莞或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在莞员工的参保情况,由工作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通过核查其在莞就业情况代替参保情况。
(二)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在准入资格有效期内通过网上或窗口向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入申请。
(三)获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随本人同时迁入本市户籍。
(四)入户办理应遵循优先迁入自有房产家庭户原则,按如下优先次序迁入:
1.申请人有自有房产的(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应申请将户口迁入到自有房产;申请人的成年子女或父母有房产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成年子女或父母房产。
2.申请人无自有房产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无集体户的,应将户口迁到工作单位所在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工作单位所属园区、镇(街道)以缴纳社保登记地为准。
(五)申请人户口在外省,且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其网上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窗口现场受理的按“即来即办”处理;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准予迁入证明》。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准予迁入证明》40天有效期内回原籍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获得原户籍地签发的《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后到我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领取《居民户口簿》。
(六)申请人户口在本省,公安机关实行“一站式”入户办理。本人单独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随迁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居民户口簿》。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公安机关审核发现申请人或随迁人员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不予办理入户;申请人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活动或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公安部门应当同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该申请人的人才准入资格。
(八)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本文内容来源:东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链接:http://dghrss.dg.gov.cn/zcfg/qt/content/post_3323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