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的生活保障待遇。伤残津贴是这部分工伤职工因无法工作而领取的替代性补偿。
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0元、85元、80元、7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634.5元的,增加到3634.5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70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60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929元的,增加到2929元。
注意:1—4级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