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制度
(一)通过购买、继承、赠与、回迁等途径获得其他住房的。
(二)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因其它途径获得房屋,且家庭成员人均居住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
(三)新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政府引进人才,居住公共租赁住房超过3年的。
(四)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或改变住房结构的。
(六)有意破坏或损毁房屋设施的。
(七)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八)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九)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十)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十一)承租人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符合更名条件的可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更名手续,不符合更名条件的应由其他家庭成员或由其他家庭成员委托社区帮助办理退房手续,无家庭成员的或家庭成员拒绝履行办理退房义务的,可由社区直接代为办理退房手续,并将情况说明报办事处公租房管理部门,并报区保障办存档,其他家庭成员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违规占用公共租赁住房。
(十二)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承租家庭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必须退出承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