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在当地租赁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为承租者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岳父母办理落户。
房屋所有人同意承租人落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出租房屋地址只能落一户承租人户口,原承租人户口不迁出,其他承租人不能再申请落户;房屋所有人到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并缴纳房屋租赁税款,承租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合法租赁协议;承租人在哈市缴纳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并在租房落户地址连续居住半年(含)以上(以租赁协议、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缴纳房屋租赁税款或缴纳养老保险日期为准)。
申报材料:
承租人落户申请书,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籍在哈市九县市的由公安机关查询打印);
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到公安机关现场签订同意落户书面制式证明,落户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交纳税款证明和承租人养老保险缴纳记录,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特殊说明:
(1)落户政策中随迁未成年子女所在户口的户主不是其父母的,需提供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母子健康手册或加盖学校公章的电子学籍档案复印件;
(2)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出生时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落户,有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可以随迁落户;
(3)随迁的子女已超过18岁,仍在学校读书的,由学校提供在校学生证明,可随迁落户;
(4)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承诺时限:
准备齐全后,派出所三个法定工作日;户政大厅一个法定工作日办结。
办理机构:
落户地公安户籍派出所;户政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