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M03900高血压(合并症)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确诊为高血压,且有心、肾、眼底等器官损害的合并症之一:
(一)心脏损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室间隔或左室后壁厚度大于12mm,或者左心室舒张末内径(LVDd)男性大于55mm、女性大于50mm,或者心功能EF<50%;
2.冠脉造影提示左主干病变(血管狭窄≥50%),或单支(前降支、回旋支、右冠动脉)血管狭窄≥70%;
3.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或外科搭桥术后。
(二)肾脏损害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尿常规检查中,不同时间点至少两次尿蛋白+(排除泌尿系感染);
2.尿蛋白定量≥300mg/24小时或尿白蛋白/肌酐比(ACR)≥300mg/g(排除泌尿系感染);
3.肾组织活检证实为高血压肾病;
4.eGFR<60ml/min(EPI公式)。
(三)眼底损害须符合以下条件:
眼底出血或棉絮状渗出(新、旧病灶),排除其他(非高血压)原因造成的眼底损害。
二、M01600糖尿病(合并症和并发症)
糖尿病包括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及其他型糖尿病并发生合并症或并发症。
1型糖尿病:经三级医院住院确诊。
2型和其他型糖尿病的合并症和并发症: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且存在心、肾、眼、周围神经等血管病变或肢端坏疽之一:
(一)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
肌电图及神经传导电位检查,感觉和运动神经传导速度减慢,神经传导速度下降达30%及以上至少两支。
(二)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视网膜病变四期及以上糖尿病眼底表现。
(三)糖尿病合并冠心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冠脉造影提示左主干病变(血管狭窄≥50%),或单支(前降支、回旋支、右冠动脉)血管狭窄≥70%;
2.心功能EF<50%;
3.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或外科搭桥术后。
(四)糖尿病肾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尿常规检查中,不同时间点至少两次尿蛋白++(排除泌尿系感染);
2.尿蛋白定量大于300mg/24小时或尿白蛋白/肌酐比(ACR)大于300mg/g(排除泌尿系感染);
3.eGFR<60ml/min(EPI公式);
4.肾组织活检诊断为糖尿病肾病。
(五)糖尿病肢端坏疽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三级医院确诊,肢端皮肤开放性病灶达到肢端坏疽的程度;
2.严重下肢动脉血管狭窄或闭塞(血管狭窄≥70%),并伴有下肢皮肤溃疡。
三、M04800脑卒中
包括脑出血、脑梗死(塞)和高血压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
急性期发病6个月之后,经三级医院确诊并有影像学支持的脑出血、脑梗死(塞)或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含腰穿后诊断),或影像学检查提供与症状相应的病灶诊断,同时应有下列情形之一:
1.肢体偏瘫中一个部位肌力≤3级;或对侧偏瘫(对侧上下肢肌力≤3级)、单瘫(单肢肌力≤3级)、四肢瘫(四肢肌力≤4级);
2.共济失调或出现椎体外系反应症状影响生活能力(腔隙性脑梗塞必须包含此项);
3.语言障碍类型为运动性失语、感觉性失语或混合性失语;
4.吞咽困难伴有营养不良;
5.视力障碍程度为皮质盲;
6.智能障碍伴强哭强笑或交流困难,影响生活能力;
7.蛛网膜下腔出血介入或者手术治疗,颅内动脉支架术后。
经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具备以下3条之一即可认定:
1.心电图检查或心肌坏死标志物成倍升高(心肌酶谱或肌钙蛋白)或超声心动图检查可见左室壁阶段性运动异常,符合心肌梗死(塞)诊断;
2.冠脉造影显示左主干、前降支、回旋支、右冠脉其中至少一支血管完全闭塞的;
3.心电图有陈旧性心肌梗死改变。
具有阵发或持续心房颤动(房扑)伴高血栓风险(由三级医院根据CHA2DS2—VASC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男性≥2分,女性≥3分),需要长期或终身抗凝治疗;或相关介入手术合并房颤的抗凝治疗。
主要是心脑血管、外周血管介入手术后的二级预防治疗(包括抗凝治疗及抗血小板治疗以及调脂等)。手术范围包括心脏瓣膜置换术、心脏冠状动脉搭桥术,血管(含外周血管)支架植入术、球囊扩张成形术、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动(静)脉内溶栓术、动(静)脉取栓术以及静脉滤器植入术。一次手术之后只能认定一次。
病种范围:经三级医院确诊为恶性肿瘤,包括血液系统肿瘤(包括但不限于白血病)、淋巴瘤、骨髓瘤以及参照恶性肿瘤治疗方案治疗的良性肿瘤(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良性肿瘤、胸腺瘤等),同时至少需要进行放化疗、内分泌治疗、镇痛治疗、辅助治疗其中一种方式治疗的。其中恶性肿瘤的镇痛治疗和辅助治疗两项认定,可以根据需要适当放宽到二级医院。
病种代码根据国家编码分别设定,M00501恶性肿瘤(放化疗),M00505恶性肿瘤(辅助治疗),M00508恶性肿瘤(内分泌治疗),M00509恶性肿瘤(镇痛治疗)。上述病种待遇单独申请,不能同时兼得。
认定标准:由三级医院的肿瘤相关科室或者血液科确诊为恶性肿瘤,同时有病理学检查(或骨髓穿刺)或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化验辅助证明;或者参照恶性肿瘤相关治疗方案进行治疗的良性肿瘤。对于因病灶位置限制等原因无法获取病理活检,但有骨髓穿刺或影像学检查及相关化验辅助证明并有临床特征,需要进行恶性肿瘤治疗的,也给予认定。其他特殊情况(如MDS)需要门诊放化疗的疾病,由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也可以认定。
需要进行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放化同步治疗的,或进行膀胱灌注治疗的。治疗方式包括根治性放化疗、辅助放化疗、新辅助放化疗、姑息放化疗以及镇痛治疗等。
需要进行内分泌特异抗肿瘤及激素替代治疗的,包括辅助内分泌治疗、新辅助内分泌治疗、姑息内分泌治疗以及镇痛治疗等。
因癌性疼痛(包括肿瘤相关性疼痛、抗肿瘤治疗相关性疼痛、非肿瘤因素性疼痛)需要进行三阶梯镇痛药物治疗的。
不需要进行放化疗、内分泌治疗或镇痛治疗的,但需要日常进行常规检查化验、普通药物(含免疫调节剂)治疗的。
经具有资质的医院(医师)诊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认定:
1.病原学阳性,以下三条符合一项即可:(1)涂片显微镜检查阳性;(2)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3)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
2.病理学检查为结核病病理改变,符合结核病病理学特征,或者组织病理抗酸染色阳性。
3.痰涂片阴性同时符合以下两条诊断,并经过抗结核试验治疗有效的结核病患者:(1)影像学检查(CT、B超、彩超等)符合结核特点,和/或有临床结核中毒症状;(2)结核菌素皮肤试验中度阳性(强阳性)或γ—干扰素释放试验阳性或结核分枝杆菌抗体阳性(弱阳性)。
4.其他系统常见的需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结核病。
包括利福平耐药和耐多药结核病,经具有资质的医院(医师)诊断,符合经表型和基因型耐药检测确定为耐利福平结核病(包括利福平耐药结核病、耐多药结核病、广泛耐药结核病)的即可认定。
经具有资质的医院(医师)诊断,符合以下5条中的一条即可认定:
1.HBV感染者,伴有ALT>ULN且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ALT升高,HBV—DNA阳性或HBV感染经治患者,经规范抗病毒治疗后,ALT正常,HBV—DNA阴性。
2.ALT正常,HBV—DNA阳性,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肝组织学存在明显肝脏炎症≥G2或纤维化≥S2;(2)有肝硬化/肝癌家族史且年龄>30岁;(3)无创肝纤维化检查存在肝脏明显纤维化,肝脏弹性值≥7.3kpa;(4)有HBV相关肝外表现(肾小球肾炎、血管炎、结节性多动脉炎、周围神经病变等)。
3.代偿期肝硬化患者,血清HBV—DNA阳性,不论ALT状态;HBsAg阳性,不论HBV—DNA和ALT状态。
4.失代偿期肝硬化患者,HBsAg阳性,不论HBV—DNA和ALT状态。
5.确诊为乙肝相关性肝癌,HBsAg阳性,不论HBV—DNA和ALT状态。
经具有资质的医院(医师)诊断,根据基因类型(分两类)分别认定:
(一)M00204丙型肝炎(基因1b型)
1.确诊为丙型肝炎(基因1b型);
2.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
同时符合上述1、2条即可认定。
(二)M00203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
1.确诊为丙型肝炎(非基因1b型);
2.血清或肝内HCV—RNA阳性;
同时符合上述1、2条即可认定。
丙型肝炎延期治疗的认定:
已经认定为丙型肝炎,经具有资质的医院(医师)诊断,在常规治疗(12周)后仍需延期治疗(12周)的,再次认定应符合以下3条要求之一,认定为非基因1b型:
1.丙型肝炎失代偿期肝硬化,基因型(1b或者非1b),血清HCV—RNA阳性,存在不能联合利巴韦林治疗的原因(溶血,过敏,严重的消化道反应等)。
2.丙型肝炎代偿期肝硬化,基因型3型,血清HCV—RNA阳性,存在不能联合利巴韦林治疗的原因(溶血,过敏,严重的消化道反应等)。
3.丙型肝炎DAAs药物治疗失败,具有再复发的门诊或者住院病志,基因型(1b或者非1b),血清HCV—RNA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