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生儿户籍登记的规定(南京新生儿户口登记)

地方特产2024-03-19 17:15:45佚名

南京新生儿户籍登记的规定(南京新生儿户口登记)

  出生申报政策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随父或者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应当由新生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拟落户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向新生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政策外生育出生

  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出生医学证明上有父亲、母亲信息

  应当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父母抚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拟落户人员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出生医学证明上仅有母亲信息,申请随母亲落户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向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如申请随父亲落户,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一方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且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子女

  由子女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申报出生登记时父母已离异的,其直接抚养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直接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向直接抚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新生儿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出生时所在的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非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户口,一方为家庭户(或社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或社区集体户),子女应当在家庭户、社区家庭户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户口均在集体户、社区户的,子女可以随父亲或者母亲在集体户口(学生户口、省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除外)、社区户申报出生登记。父母户口从集体户、社区户迁出时,子女户口应当一并迁出。

  出生申报地为灭失的家庭户地址的,夫妻双方应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家庭户、社区户后申报出生登记。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

  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毕业并办理户口迁移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婚学生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

  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子女可以随现役军人在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现役军人退役或者学生毕业迁至家庭户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子女可以在父母合法稳定住所申报出生登记,单独立户,也可以向一方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还可以在征得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同意后,随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待一方退役后再办理子女户口迁移。

  部队女士官的新生儿,可以持女士官现役部队证明向女士官部队驻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女士官调动或者退役到驻地以外安置的,其子女户口应当随迁。

  本人在国外出生,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

  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的翻译公证;

  (三)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四)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申报出生登记的,父母双方到场签署选择中国国籍声明。

  上述(三)、(四)项中,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本人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其出生申报时,应当核查其父母户内登记的子女户口情况。

  生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新生儿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即死亡的,申报户口登记的同时,以死亡为由注销户口。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定期将办理出生登记的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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