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稳定的住所”,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中的一种:
(1)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
(2)申请人合法承租租赁住房的。
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
(1)申请人本人名下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产权的住房;
(2)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3)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租赁住房是指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
(1)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先租后售方式租住的人才公寓);
(2)共同承租国有直管公房、职工租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3)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