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煌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的通知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79号)和酒泉市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酒泉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酒民发〔2023〕138号)等文件要求,高龄津贴发放部门由人社部门调整为民政部门。
市民政部门将按照市人社局2023年12月发放的高龄津贴人员数据信息为底数,新增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按照“自愿申请、村(社区)受理、乡镇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进行,完成后进行数据添加,实现津贴正常按时发放。
一、发放对象
具有敦煌市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享受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高龄补贴的老年人不再重复享受)
二、发放标准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
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
凡具备领取高龄津贴条件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填写高龄补贴申请书,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代为申请。集中供养的特困高龄老年人由所在供养机构代为申请。
(二)审核
1、村(社区)受理。村(居)委会接到申请后,要及时比对申请人基本信息,明确审核意见。对于受理通过的,要及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2、镇政府审核。各镇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信息为主要依据,通过向村(居)委会了解情况、入户上门核实、与各镇派出所户籍信息和卫生院掌握的死亡人口信息进行比对等方式,核对申请人年龄、户籍及是否健在等信息,提出审核意见,报民政部门审批。
3、变更处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在省内跨县级行政区域户籍迁移的,应在30日内主动到新的居住地村(居)委会进行变更申请。户籍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起的津贴由迁入地发放。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长期居住外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三)津贴发放
高龄津贴自审批同意后次月15日前计发上个月高龄津贴,津贴统一发放至高龄老年人社保卡银行账户内。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的高龄老年人,可以补发,原则上补发不超过1年。对已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在核查中超过1个月仍然无法取得联系,暂停发放,待取得联系并核实确认后再予以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1、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2、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户籍所在地的;
3、重复享受同类型津贴的;
4、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5、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经核实,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因死亡或户籍迁移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且银行余额足够的,委托资金代发银行予以在线追缴退回。如未能足额及时扣缴退回的,通过其他渠道予以追缴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