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保障人才安居需求,为我镇以人才引领创新驱动,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储备,根据《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的宗旨是对坦洲镇行政区域内人才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满足人才的居住需求,协助人才解决住房难题。主要内容说明了保障范围及标准、租赁管理办法、法律责任的情况。
(二)本办法说明了人才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1. 人才申请享受人才房保障时,应同时符合的条件:(1)人才应在坦洲镇就业或实习;(2)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任何我市、镇两级人才购房补助、人才房租金补贴或其他安居政策;(3)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或所有自有住房均与坦洲的实际工作地点相距超过20km,或虽已购1套住房,但因属期房未交楼等原因,不具备入住条件。
2. 人才房优先保障对象范围:(1)《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明确的人才范围:顶尖人才、特聘人才、青年后备人才、原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2)来中山短期工作、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3)我市、镇现代化产业集群“十大舰队”企业,总部企业、制造业龙头骨干(培育)企业,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资落地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中高层管理人员;(4)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科技人员;(5)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6)入驻我市、镇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港澳台地区创新创业人才;(7)《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明确的持卡人才;(8)与在我镇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取得博士学历或全日制硕士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的人才;(9)在我镇机关事业单位、村(社区)、镇属企业工作的取得博士学历的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不含公务员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10)其他经坦洲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人才。在优先满足前款所列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空余闲置的人才房可视情况保障我镇其他层次人才住房需求及符合中山青年人才驿站入住申报条件的青年人才的短期住宿需求。
3. 办法明确了人才房优先保障对象层次、范围、签约主体及具体待遇标准,待遇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经镇党委研究审议后备案。
4. 镇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参照市场租金标准评估价的95%拟定人才房租金标准,报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备案后执行。人才房租金由人才先行支付,人才每季度所应享受的租金补贴由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依程序于次季度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人才房保障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 弃租的人才,自弃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本办法说明了人才房租赁管理办法
1. 人才房租赁工作流程:信息发布→受理申请→资格条件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名单报备→安排入住→费用支付→租金补贴发放→续租/申请换房及租金变更/退房
2. 应及时解除租赁合同并结清费用的情况:(1)人才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2)人才租赁期内发生的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非不可抵抗力造成的维修费用等其他费用未缴清时间连续超过2个月的;(3)人才在租赁期内空置人才公寓2个月以上再次发生的或空置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4)人才在租赁期内私自将人才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功能的;(5)人才在租赁期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6)其他被镇党建工作办(组织人事办)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须在1个月内退出人才房。
3. 人才须配合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四)本办法规定了人才配租过程中有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