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弃婴(儿),由该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弃婴(儿)基本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证明;
(三)社会福利机构发布的公告期60天的寻亲公告;
(四)公告期疑似弃婴(儿)代养协议;
(五)儿童福利机构收养资格证明;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DNA比对信息。
对私自收留弃婴(儿)的个人,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应做好接处警登记,并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动员收留人将弃婴(儿)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后,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无法提交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事实收养,经动员教育,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的,可向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助养或寄养手续,由助养或寄养人凭该手续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社区集体户落户手续。不符合助养或寄养条件的,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户口登记,也可以由收留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指定该弃(婴)儿监护人,由监护人申请在该居(村)委会的社区集体户进行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