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级以上组织部录用或调入本市人员落户办理材料
(一)基本材料
1.《落户申请表》(由户籍民警据实填写,申请人签字)。
2.市级组织部门《公务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落户地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供购房备案合同和完税证明);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可提供加盖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材料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在一处,但居民户口簿 不能直接体现亲属关系的,提交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 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 和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