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的认定
(一)灵活就业的形式
1.无固定雇主,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方式取得劳动报酬的非正规方式的就业形式。
2.自主创业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有经营收入的非正规方式的就业形式。
纳入灵活就业主要形式有:
(1)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包括:街道小贩、家庭作坊、家庭日用品维修、夜市摊点等。
(2)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包括:家政钟点工、儿童接送、老年人陪护、病人陪护、居家手工艺等。
(3)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劳务服务的。
(4)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就业形式。
纳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具体工作种类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灵活就业的认定
1.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灵活就业期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到常住地所在社区(乡镇)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2.社区(乡镇)应及时对申请对象的灵活就业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相关信息及核查意见、核查资料上报县(市、区)就业服务中心。
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由申请人灵活就业所在用人单位出具或个人承诺,应包括灵活就业工种、就业收入、就业时间、证明人或所在单位证明人联系电话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