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宁房管[2008]298号),《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建保字[2010]1131号):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应当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查确认,符合上市条件的,向申请人开具《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有效期40天,逾期重新确认。
《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办理材料:
1.契税完税发票
2.购房发票
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保障家庭成员结婚证
5.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
6.保障家庭成员户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