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毕业生落户
年龄不满45周岁(研究生不受年龄限制)的高等学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经教育部学历认证)毕业生,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二、引进企业员工落户
市、区政府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产业研发机构和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单位注册资本和纳税已在汉落地,单位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的,均可申请落户。
三、积分入户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积分落户:
1、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2、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
4、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达到当年积分分值的,可以申请落户。
四、 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同一区域内迁移; 中心城区迁往开发区或新城区; 开发区迁往新城区。
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房屋搬(拆)迁、购买房屋需变更户籍地或迁往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
注:1、中心城区含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及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2、开发区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3、新城区含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五、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
1.申请人为新城区户籍人员;
2.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
3.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1年以上;
4.还需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注:(1)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2)开发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3)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六、新城区、开发区乡村属性常住户口人员在城镇落户
新城区、开发区乡村属性常住户口人员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七、开发区迁往中心城区
开发区常住户口人员在中心城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八、汉办人员户口迁出落户
汉办人员(驻当地办事机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符合武汉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九、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1.被投靠方为本市中心城区户籍人员;
2.夫妻登记结婚满1年;
3.在本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注:中心城区包括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所,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
十、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1.被投靠人为本市新城区、开发区户籍人员;
2.夫妻登记结婚;
3.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
4.还需办理子女随迁落户的,随迁子女应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注:(1)开发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2)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十一、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1.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3.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十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子女为武汉市常住户口,且在汉有自有房屋,其父母(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可以申请投靠子女落户。
十三、投靠亲属落户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14周岁以下的孤儿,可以申请投靠直系亲属或监护人落户。
十四、购买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商品房落户
在中心城区(含两开发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含11月1日签订合同),总价在5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996年10月7日以后-2008年10月31日以前签订合同,其购买住房总价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十五、购买新城区商品房落户
在新城区购买商品房的,本人及配偶、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可以申请落户。
注:商品房系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合同,总价在20万元以上和住房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包括经济适用房、安居工程住宅、二手房、办公及经营性用房等)。
十六、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开发区落户(就业创业落户)
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35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新城区、开发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且在新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就业的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连续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还需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的,应符合投靠条件。
注:(1)开发区包括东湖高新区、武汉经开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其中东湖高新区关东、铁箕山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2)新城区包括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其中东西湖区常青花园派出所所辖区域除外。
十七、中专(技校)毕业生落户
1、武汉地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或取得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招生的毕业生);2、外地生源毕业生不满1年在汉就业并列入我市急需专业目录范围,本市新城区生源毕业不满2年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的。
十八、学生(人才)集体户滞留人员落户
武汉地区学生集体户、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武昌区丁字桥路110号、武昌区中南二路77号、武昌区洪山路8号)滞留超过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1、在汉就业创业;2、在本市依法取得自有房屋;3、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结婚。
十九、公务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落户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机关录用在汉工作的公务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2、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录用在汉工作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含系统内部调动人员);
3、在武汉市新城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开发区的,在开发区工作申请落户中心城区的,需自有产权房屋。
二十、大中专院校学生肄业、退学或开除学籍落户
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可以申请回原籍办理落户。
二十一、在校大学生跨省(市)转学落户
符合教育部门转学条件跨省(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落户。
二十二、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武汉市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回原籍落户。
注:1、户口在学校集体户、出国人员管理中心,申请回原籍;
2、户口在外地单位集体户、人才集体户,在汉就(创)业回原籍。
二十三、来汉兴办私企落户
武汉市外及武汉市新城区人员,在武汉市中心城区及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汉南)、东西湖区投资且年缴税或三年累计缴税达30万元的,可以申请落户。
注:可以随迁配偶及不满20周岁、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未婚子女或1名企业骨干。
二十四、军队干部家属随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落户:
1、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2、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3、在导弹、卫星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备检验工作的干部,在舰、艇、船(只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的干部和空勤干部(包括飞行员和空军战勤人员)。
注:随迁子女应未婚、中专及以下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
二十五、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
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子女落户,需与军转干部同时办理。
注:武汉地区军转干部家属随迁需满足以下条件:1.随迁子女是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年龄不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2.应有合法自有房屋(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含商品房、还建房、经济适用房、集体土地合法自建房等住宅用途房产)。
二十六、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随迁
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条件的,可以申请落户。
二十七、移民搬迁安置落户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组织搬迁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移民。
二十八、建制迁移落户
1、企事业单位成建制迁入武汉;
2、单位在汉缴纳城镇社保证明;
3、单位职工在汉稳定就业生活。
注:有自有房屋的,在自有房屋所在地落户;租赁房屋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落户。
二十九、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落户
被武汉地区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在校在读期间,可自愿将户口迁往院校所在地。武汉地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不迁移户口。
注:新招录的普通高等学校凭招生计划文件、新生花名册、学生户口迁移凭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落户;往届生,由本人持上述材料及学校出具的在校在读证明(学校加盖公章)、招生名册(学校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