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副本及《不动产登记证明》);
(2)首付款发票;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5)结婚证(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2、购买二手房(含现售商品房、共有产权保障房)
(1)《不动产权证书》;
(2)《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现售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共有产权保障房买卖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5)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6)结婚证(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3、购买公有住房
(1)《不动产权证书》;
(2)《公有住房买卖契约》;
(3)全额专用收据;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5)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6)结婚证(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过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正本;
(2)购房款发票;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5)结婚证(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5、国有(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5)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6)结婚证(房屋所有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6、国有(集体)土地上大修自建自住住房
(1)《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2)《房屋所有权证》;
(3)街道(镇)及其以上政府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5)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6)结婚证(房屋所有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7、柜面一次性(或提前部分)转账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1)贷款银行出具《贷款证明》加盖银行业务章;
(2)借款人留存的《借款合同》;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结婚证(主贷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2)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9、离休、退休的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2)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10、柜面报销提取还贷
(1)有效婚姻证明文件;(如果是单身或离异,个人承诺,中心核查),非必须项;
(2)贷款合同;
(3)借款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单、缴存明细并加盖银行或公积金中心业务专用章;(借款人或配偶在外中心缴存的,需要提供上述材料)
(4)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本期间内还款明细单,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5)借款人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非必须项):
①、无就业单位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②、有就业单位的,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证明;
③、(离)退休的,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6)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7)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11、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
(1)婚姻状况有效证明;(如果是单身或离异,个人承诺,中心核查),非必须项;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3)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12、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包括部队经济适用房),经建房单位向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备案后职工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备案应提供:(分单位申报审批和个人申请使用两个步骤:经中心审批通过的楼栋在网上公示,花名册下发各银行网点及中心网上业务审批工作人员;银行网点和中心审批人员根据花名册进行柜台或网上支取业务审批。)
(1)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
(2)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
(3)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职工提取公积金应提供(网厅上传界面需要提供的材料):
(1)集资建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2)购房发票(收据);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5)结婚证(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13、购买拆迁安置房
(1)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2)认购通知书(不动产权证书);
(3)新购房合同;
(4)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6)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7)结婚证(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时提供),非必须项。
14、出境定居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15、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被市总工会认定为特困职工的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或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3)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16、本人、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病人的医保卡;
(2)病人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
(3)与本人身份关系证明;(配偶、父母及其子女重大疾病的,需要提供上述材料),非必须项;
(4)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5)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17、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必须盖有连续失业两年的年检章,或出具近两年个人缴纳社保的证明)。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1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2)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3)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4)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
19、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2)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3)本人公积金缴存银行所属银行卡(一类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