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条件:
1、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已进行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登记
人员类型及补贴比例(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认定类型 | 补贴比例 |
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 | 75% |
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长期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 50% |
申请渠道:
线上:天津人力社保APP“服务-劳动人事-失业保险”
天津人社网厅-个人网厅
线下:
各街(镇)党群服务中心
补贴流程:
提交申请——核定补贴比例——税务缴费(个人部分50%或25%)——社保补贴(补贴部分50%或75%)
补贴期限:
1.补贴期限三年,到期自行终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请补贴: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
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特别提示:
1.补贴月份
每月19日(不含)前及以后申申请补贴的,自当月享受补贴;
每月19日请补贴的,自次月享受补贴。
补贴当月末完成缴费的。 同一年度内的次月可以补征集,跨年度不能补征集。
2.变更比例
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发生变化,自次月按照新认定享受补贴比例予以社保补贴。
3.终止补贴
自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自次月起终止享受社保补贴资格:
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注销的;
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应当终止享受补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