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需换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提供《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申请换领证件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1)姓名中含有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2)新生儿姓名为外文,但要求在国内落户的;
(3)字迹无法辨认、被涂改的;
(4)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的;
(5)《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信息填写不一致的;
(6)《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父母信息与户籍信息不符的(曾用名除外)
(7)《出生医学证明》被私自裁切的。
《出生医学证明》存在检测板检测未通过等存疑情形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暂缓办理出生户口登记,扣押证件,并将可疑证件发函一并移送本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真伪鉴定,书面反馈结果为真实的方可办理出生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