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出生户口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公民,其在国外生育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持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入境后,可以由父亲或母亲凭以下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子女不满6周岁的,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
1.《国外出生户口登记承诺书》;
2.父母《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4.父母及子女持有的有效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5.父母《结婚证》;
6.在国外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
国外相关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结(离)婚证件等手续,须由我国驻登记国家的使(领)馆进行认证;在国外未做中文翻译的,须提供我市具有翻译资质公司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