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06日发布)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实施细则》(沪府办〔2016〕78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有效期已届满。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 房屋管理局经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 局、市税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和相关区认真研究,现完成 了《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重新发 布。
本次修订,总体维持了《实施细则》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重点是根据当前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管理工作的 实际需要,对原文件中与现行做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是增加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要求。
2018 年开始实施的本市非沪籍共有产权保障房,在供后管理上与本市户籍共有产权保障房有不同的制度安排,非沪籍家庭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后不得购买商品住房;购房人购房后五年内如需转让个人产权份额的,回购主体为组织分配供应区的住房保障机构;五年后在取得本市户籍前不得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上市转让,但可以将共有产权保障房个人份额转让给其他非沪籍对象。本次修订主要补充完善了上述内容要求。
二是增加相关行政管理和执法主体。
近年来,为适应城市管理集中统一执法改革要求,本市已将共有产权保障房行政处罚事项移交城管执法部门, 为此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6 号)基础上,出台了《上海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试行)》(沪城 管规〔2020〕3 号),进一步细化了共有产权保障房供后 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本次修订对相 关行政处罚主体等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并在联合发文单 位中增加市房屋管理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是进一步规范信用惩戒相关工作。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 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9 号)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失信惩戒需严格以法律、 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根据上述要求, 将相关信用惩戒内容修改为“购房人、同住人、房地产经 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相关失信 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 戒。”
注:《实施细则》其他内容无重大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