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病保险最新政策(参保+缴费+报销)
参保对象
大病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上述两类参保人员在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时参加大病保险,不需办理额外的参保手续。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可以单独参加大病保险。
缴费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每月大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0.5%,其中缴费基数是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低于上年全省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无需单独缴纳大病保险费用,大病保险资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享受时间
大病保险享受时间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时间一致,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能正常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就能正常享受。
待遇标准
可以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就是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是指一个结算年度内(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员个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的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等的费用。
其中参保人员个人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包括:
1.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
2.住院起付线部分;
3.住院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
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
举个例子
比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张大妈因患心脏病,年度内第一次在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医疗费10万元,其中自费药10000元,乙类药经计算需先自付1500元、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经计算需个人先自付7500元,三甲医院起付线1200元,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按比例自付21890元。
张大妈的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是这样计算的:
乙类医疗费个人按比例先行自付费用:1500元(乙类药自付)+7500元(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自付)=9000元。
三级医院起付线:1200元。
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按比例自付:21890元。
大病保险资金可支付8463元:乙类先自付9000元+起付线自付1200元+进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按比例自付21890元=大病合规医疗费用32090元。(32090元-大病起付标准20000元)×70%=8463元。
这样,张大妈这次住院,大病保险资金可以支付8463元。今后,如果张大妈年度内还发生住院,累计的合规医疗费用仍可继续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享受途径
参保人员在宁波大市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宁波大市外已经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可“一站式”结算,即扫医保电子凭证或者刷社会保障卡,可同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无需再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参保人员如因病转外地就医、长住外地定点就医、本地急诊等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能直接结算而由个人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可以在结算票据出具的12个月内,按规定到本市就近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或通过“浙里办”小程序或APP申请零星报销。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中暂时还不能实现直接结算的药品费用,也可以在结算票据出具的12个月内,按规定到本市就近区(县、市)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政策来源:宁波医疗保障,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CVrfK-osDbThnkVVDKDXj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