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或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在我区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户籍在海沧区;
②持有海沧区居住证(须在有效期内);
③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海沧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或持有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福建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④驻海沧区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并在指定医院体检的。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