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城乡居民医保起付线标准:
持参保凭证(医保卡或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按照医院的级别报销,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就医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确定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00元;
二级医疗机构400元;
县级三级医疗机构 800元;
县级以上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州医科大学口腔医院、贵州省人民医医院、贵州省肿瘤医院为1400元。
贵阳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参保人员个人分担比例:
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7%,个人支付比例为23%;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个人支付比例为25%;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