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台湾通行证补办材料
1.提交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交验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领、补领期间,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军校学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提交经广东省公安厅照片检测中心测试合格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规格48*33mm)及该照片的回执;(相片基本要求:不得对人像特征(伤疤、痣、发型等)作技术处理,申请人头发不得遮挡眼睛,不得化浓妆等);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以及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应当采集或核验指纹,十六周岁以下的申请人,根据其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机关无法判断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并在手指伤病痊愈后到受理机构换发通行证、补采指纹。
5.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提交与户籍地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一致的申请材料,可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团队旅游签注。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居民,提交下列材料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可申请相应签注:
(1)持有珠海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提交珠海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2)珠海市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提交珠海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珠海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3)在我市就业就学人员的非广东省户籍60周岁以上父母和16周岁以下子女,提交关系人的就学就业证明(属就学类的需提交珠海市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属就业类的,需提交在我市连续缴满1年以上有效的单位社保证明);提交在珠海就学就业关系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在珠海市就学就业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4)珠海高等院校就读的大学生,提交珠海市高等院校的在学证明。
6.不同申请事由还需提交相应的材料:
(1)赴台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多次签注的,须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大陆居民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提交上述证件及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复印件;
珠海户籍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且该子女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证明和父亲或母亲的珠海户籍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7.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8.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每次申请均须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所申请的证件种类、次数、时限必须与单位出具的函件意见一致), 但持“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除外。
9.属于往来台湾通行证损毁申请补发申请的,还须提交损毁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