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职工因工死亡,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为工亡后,其近亲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等级为1-4级工伤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相关阅读
设立依据
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