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烟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和《关于公布烟台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烟人社发[2023]19号)要求,现将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芝罘区、福山区、莱山区、牟平区、蓬莱区、长岛综合试验区、龙口市、招远市、莱州市、黄渤海新区、高新区、昆嵛山保护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 1980 元/月·人;
海阳市、莱阳市、栖霞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 1809元/月·人
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