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聘用制书记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责
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事务性、保障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案件材料的收取、流转、登记、保管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法律文书的复印、收发、送达工作;案件卷宗材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法官、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身体健康;
2.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品行良好;
3.年龄35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24年4月22日);
4.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以大学专科学历报名须为全日制;
5.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工作执行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法律专业或曾在法院、检察院从事过书记员工作的优先录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招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2.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有不良诚信记录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在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
7.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8.在职公务员、公务员法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9.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表电子版(见附件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报名表.docx)、身份证扫描电子版、学历学位证书扫描电子版、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扫描电子版文件发送到29167385@qq.com(电子邮件标题格式为“书记员+姓名+联系电话”)。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4月24日19时整。
(二)资格审查和考试
1.资格审查结果将以电话通知的形式于2024年4月26日20时前反馈报名人员,未接到通知者,即未通过资格审查,不再另行通知。
2.根据资格审查结果确定笔试人选。根据岗位需要,综合考虑考试、体检(费用自理)和政审情况,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
(三)设置1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聘用,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四、相关待遇
办公地点在石河子市,采取固定薪酬制度,工资待遇
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绩效工资、奖励工资四部分构成,
基础工资每月3200元(含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单位提供就餐、培训、办公设备、差旅费等必要保障,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休假。
五、注意事项
1.在招聘过程中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已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聘用。
2.考生本人在我院录用后需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无法提供的,取消录用。
3.考生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此次聘用不解决户口和住宿,不接收、保管或委托保管个人的人事档案。
5.咨询电话:政治部 2916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