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保障本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北京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82号)、《关于建立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5〕13号)、《关于建立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6〕15号)的规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测算、制定了本市低保调整标准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1320元调整为1395元。
二、因标准提高所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三、新标准从2023年7月施行。
各区民政、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本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顺利有序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