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 公民申报户口迁移,符合迁入地城镇户口迁移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核准后,迁入地派出所为其本人及随迁人办理。
2. 在秦皇岛市城市区、县城镇和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二、办理指南:
(一)申请材料:
1. 自购房是指取得产权证或已交纳购房款取得购房合同和发票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交(贷)款票据。
2. 合法自建房是指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农村自建房。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
3. 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包括各级政府集中开发的廉租房,单位或部队分配并发放长期使用权证的公有住房、军产房。廉租房的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公有住房、军产房的提供政府、单位或部队房管部门证明。此类房屋需经社区民警调查并出具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
4. 借住房、租赁房屋的必须稳定居住且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借用)合同,社区民警出具人员入住情况调查报告。拟落户租借房屋地址的,由房主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二)办理流程:
1、个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申请人、迁入人关系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能够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4、申请人为单位集体户的,直系亲属投靠迁入,还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可在单位所在地址建立家庭户。
(三)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四)办理地点:各县区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点击查看:户口迁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