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
一、奖励扶持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2016年1月1日)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
(二)奖励扶持对象本人户籍在湖里区。
户籍从区外迁入的,从户籍迁入的次年度起适用本办法。
因接受高等或中等教育户籍从湖里区迁到外地的独生子女视同湖里区户籍人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因丧偶或离婚后再婚,再婚后未再生育的适用本办法。再婚后再生育子女的,终止奖励扶持。
二、奖励扶持内容
(一)就学扶持
独生子女在就学期间,给予以下就学扶持:
1.在义务教育期间,每年给予独生子女孤儿3000元扶持。
2.在高中或中专学习期间,每年给予特困或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3000元扶持,其中孤儿每年给予5000元扶持。
3.在全日制本科或专科学习期间,每年给予特困或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6000元扶持,其中孤儿每年给予8000元扶持。
如独生子女家庭在就学期间退出特困、低保,或独生子女退学、辍学,从次年度开始终止该项扶持。
(二)养老扶持
4.养老补助。对独生子女户籍、工作、生活均不在本市的年满60周岁的父母,自愿到养老机构居住、生活的,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属于特困或低保户的,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
5.奖励扶助。对凡符合闽卫家庭〔2014〕6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的奖励扶助金,其中的低保家庭按每人每年发放30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发放。
6.高龄补贴。对独生子女父母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发给100元、20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直至亡故为止。高龄补贴与其他补助、救助、扶助金可叠加发放。
(三)独生子女父母死亡慰问
7.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死亡的,给予亡故者的配偶或独生子女一次性慰问5000元。
三、经费来源
每年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本办法规定的所需经费支出。
四、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奖扶对象向户籍地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社建办复核公示后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省、市卫健部门牵头出台的同类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就高标准的原则享受,不得重复。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的特别扶助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本奖励扶持办法之外的其他奖扶政策,依照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三)本办法由湖里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厦湖府办〔2018〕8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印发